滨州公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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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凌晨,无棣县公安在工作中发现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获涉案人员、满载烟花爆竹的涉案车辆及烟花爆竹4000余箱。经查,2024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娟、崔某从邻市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无棣县某闲置仓库并对外销售牟利。目前,张某娟、崔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负责为其运输的货车司机孙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2
12月7日10时许,阳信县公安民警在某居民小区停放的一辆高栏货车上查获各类烟花爆竹1000余箱,价值3.5万余元。经查,违法嫌疑人谷某章对从外省运输烟花爆竹至山东阳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3
10月10日12时许,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在滨德高速阳信段查获一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近日,阳信县公安局依法对非法运输人员余某林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运输的1600余箱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案例4
10月31日23时许,沾化区公安民警在富源街道办事处某饭店门前查获一辆高栏车,车内装载668箱烟花爆竹。经查,周某国在外省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并联系货车司机崔某运输至沾化,通过沾化籍人员张某元向沾化区售卖。现犯罪嫌疑人周某国被执行逮捕,张某元、崔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案例5
12月1日18时许,阳信公安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于某国驾驶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480箱,价值2万余元。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6
11月25日19时20分许,邹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村居一民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查,宫某凯、孙某自11月份以来分批次在多地购进161箱烟花爆竹,准备非法销售牟利。邹平市公安局对二人依法行政拘留,收缴全部烟花爆竹。
●典型案例7
10月18日,滨城区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在某居民小区车库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依法对张某军行政拘留,并收缴烟花83箱、挂鞭8条。
滨州公安提醒:
对涉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举报,共同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滨州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