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1年遭辞退 赔偿金被疑“缩水”
惠民县教体局:会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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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记者 张宝凯
  近日,惠民县的董女士反映,她在当地一所幼儿园连续工作11年,劳动合同于今年8月31日到期。幼儿园提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给出相应补偿。但董女士认为园方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要远高于园方给出的补偿金额。双方协商未果,董女士向媒体求助。
  董女士介绍,2015年8月她入职该幼儿园,期间一直在岗工作,没有中断,月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成绩良好。近几年的月度考核更是名列前茅,得到园方领导认可。
  “最近一份合同于今年 8月31日到期,幼儿园相关负责人找我说,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意思是要辞退我。”董女士说,起初园方负责人称没有补偿,只有失业金;后又表示,可按统一标准补偿,补偿金额为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也就是11个月工资。
  董女士说,2015年入职时,她向幼儿园提供了工资卡账号,但工资并非由幼儿园对公账户发放,而是由幼儿园会计个人账户转账,该情况持续大约3年多。2019年5月起,幼儿园才通过对公账户为她发放工资。
  “会计个人账户发放工资的这3年里,幼儿园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改用对公账户发薪后,才开始缴纳社保。”董女士查询发现,幼儿园直到2018年9月才为她参保。
  今年8月26日,距离合同到期还有5天,董女士向幼儿园及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书》,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园方拒绝。董女士据此认定,幼儿园涉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她主张除了补足入职初期欠缴的社会保险外,赔偿金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计算。
  记者查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董女士认为,她在合同到期前已经向园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第十四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园方拒绝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
  董女士将自身遭遇反映给翟姓负责人,但未获回应。董女士还反映,该幼儿园还存在税务、消防等方面问题。
  “被辞退后,园方未出具劳动关系终止书面证明,导致我无法办理失业金,目前没有经济收入,还有两个孩子需要照料,生活受到很大影响。”董女士表示,希望幼儿园及惠民县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
  9月9日,记者采访惠民县教育部门,一名翟姓负责人表示,会依法依规处理此事,待调查核实清楚后安排人员向记者反馈详情。但截至记者发稿,记者未收到相关回复。董女士称,记者采访过后,幼儿园相关负责人联系她协商处理,但给出的仍是原补偿方案,她无法接受,园方建议她走劳动仲裁程序。
  9月15日,记者再次联系这名翟姓负责人,就董女士所说园方私下联系她一事进行核实。该负责人表示:“这不是我安排的。”对于董女士反映问题暴露出的幼儿园相关问题,他表示:“会严肃处理幼儿园,此事处理与董女士诉求无关,等有了结果,我一定会找你。”
  连续工作11年,多年考评表现良好,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不续签,究竟该如何赔偿?
  对于董女士的遭遇,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