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式施行
文章字数:976
□晚报记者 任斐 通讯员 孙春明
晚报讯 为顺应新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治体系,同时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6月26日起正式施行。
“现阶段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根据形势发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为顺应新时期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适应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在保持原办法总体思路不变的前提下,此次印发的《办法》从更新、完善、适配的角度对重点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升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据悉,《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近几年征收工作中的实践归纳总结形成条文,并借鉴外省市好的经验做法,充分衔接落实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等各环节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升。
其中,《办法》聚焦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将开展城市更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纳入征收范围;对需要征收的老旧街区、老旧厂区、老旧建筑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征收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和评估论证,妥善保护地形地貌、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进一步优化征收与补偿程序,明确在征收决定阶段,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需要事先迁移公共设施和管线,对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减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一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为重要依据,风险前置,充分考虑征收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对于征收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让决策更加科学;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三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明确为给予被征收人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最低面积补偿标准适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完善、提升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等各环节工作,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牵头抓好《办法》宣传贯彻,推动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城市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