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延长婚假时间至最多18天
文章字数:776
1月18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介绍,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明确婚假,同时对生育支持措施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山东婚假最长为18天。
为帮助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延安就指导意见进行了说明。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大众网)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山东婚假最长为18天。
为帮助公众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实施中有关假期规定适用问题,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张延安就指导意见进行了说明。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不计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假期。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婚假。婚假可以一次性休,也可以分开休,一般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再婚、复婚等情况也可以享受婚假。
陪产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3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休育儿假原则上不叠加计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叠加计算。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育儿假应当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周岁休。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护理假应当在父母生病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休,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护理假。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职工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更具人性化的弹性休假方式。
(大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