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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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崔建伟 刘栋 张惠忠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全覆盖,分散各类从业单位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出台目的
  《试行办法》制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将超龄人员、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特定从业人员受伤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从业单位工伤风险。
  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以自愿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参保对象
  《试行办法》明确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等四类人员作为参保对象。将超龄人员限定在不超过70周岁,考虑了退休返聘专家、环卫工人、保安保洁等职业人群需求及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将实习学生参保的年龄下限确定为16周岁。明确排他限定,即符合强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得参加,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
  《试行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从业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后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即自愿参保,但参保后缴费是强制性的,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约束性。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与法定参保单位执行相同政策,根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缴费基数上下限、从业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等确定缴费金额。
  (三)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期间
  《试行办法》规定,参保后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条件及相应的支付责任,参保当月按规定缴费的自参保次日起生效,参保当月未按规定缴费的自缴费次日起生效。
  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条件,保障了实习学生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四)工伤认定鉴定政策
  《试行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法定参保职工政策一致。其中,法定参保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
  (五)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渠道
  《试行办法》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按规定支付,与法定参保人员待遇一致;
  因未建立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对终止用工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超龄人员退休金和伤残津贴街接等内容予以明确。
  (六)基金管理及相关要求
  《试行办法》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参保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明确了先行支付、违规骗保的处理等,明确了基金收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试行办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