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引领 案结事了人和
—— 以“2.11某某村故意伤害案”为例谈“枫桥经验”在行政案件办理中的应用
文章字数:1,612




  晚报记者 杨屾 通讯员 杨 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随之而来的是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而人民群众普遍维权意识增强,渴望通过法律解决问题,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行政案件办理作为公安机关直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环节,其办理质效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枫桥经验在行政案件办理中的引领指导作用,正是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2.11某某村故意伤害案”
  近期邹平市公安局办结的“2.11某某村故意伤害案”充分体现了枫桥经验的引领作用,2023年2月11日,邹平市好生办事处某某村发生一起多人打架的案件,当事人刘某有四个儿女,老大老四是女儿,老二老三是儿子,四个儿女组成的家庭因赡养老人问题素有矛盾。正值大年初二,大女儿小女儿两家人前往刘某的住处拜年,因家庭琐事与在场的大儿子小儿子两家人发生了口角,进而发生11人的肢体冲突,导致9人受伤,1辆车辆被损坏。本案涉案人员众多,人员关系复杂,矛盾积怨很深且越演越烈,信访压力巨大,如处置不当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发生重大恶性案件。
   释法说理 达成法律共识
  案件发生后,办案机关加班加点地询问了30余份笔录材料,委托了7人的伤情鉴定及物价鉴定,及时查清了事实,就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了集体商议,并在法制部门的指导下作出法律评价:本案发生于农历正月初二,大女儿小女儿两家人向父亲刘某拜年的行为属于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应予以支持与保护。
  大儿子虽然提供住处并赡养刘某,但其无权代表刘某对两个女儿进行驱赶,且大儿子采取拖拽、泼水等方式进行驱赶更是激化了双方冲突,属于过错一方。在驱赶的整个冲突过程中,大儿子、小儿子一方与大女儿、小女儿一方均不能保持冷静克制,尤其小女婿更是说出“有本事打我”的挑拨性词语,进而发生了互殴行为并打砸车辆,均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双方共计10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由办案民警与公职律师共同予以答复。
  针对大儿子“打架地点为其家中,系女婿一方前来闹事”申辩意见,法制民警举例说明不动产所有权与生活安宁权的区别,刘某住处的所有权虽属于大儿子,但是该住处的使用权和生活安宁权现属于刘某,而不是大儿子,因此大儿子辩称的意见不予采纳。针对小女婿构成正当防卫的辩解,法制民警举例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内涵,结合本案解释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互殴的区别,与小女儿一方也达成了法律共识。
  依靠群众 多元化解矛盾
  在查清事实和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办案机关深刻把握枫桥经验内涵,并没有机械地执行处罚条款,而是决定对10名违法人员“慎罚不罚,教育为主,依靠群众,多元调解”。办案机关迅速调集有效的社会资源,及时发挥主导作用,先后组织当事人亲属、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司法部门、政府综治办等群众力量,充分联合社会资源,形成多方调处合力。经过先后两次、累计长达20个小时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谅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其中当事人亲属、人民调解员等群众力量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本案的成功办结,就是枫桥经验在行政案件办理中的生动实践,真正做到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和法理情的有机结合,赢得了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不断创新打造枫桥式执法模式
  枫桥经验,是一种以人民为中心、慎抓不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工作理念,是一种追求法律、公理、常情有机统一的工作方式,是一种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要求,然而,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始终不变。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发挥枫桥经验的引领指导作用,不断创新办案方式,积极运用调解、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处结案件,不断提高执法质效,不断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打造出枫桥式执法新模式,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