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两部门印发九类困难群众保障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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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效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8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64元。
  2、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91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4元。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分三档。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高新区、开发区为每人每月 699 元、349元、21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北海新区为每人每月626元、313元、189元。
  3、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75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200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4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63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77元。
  4、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20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8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3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1元。
  (滨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