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文章字数:702
  近日,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滨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通告,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滨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滨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