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市场监管局提醒: 谨防酒类食品虚假宣传
文章字数:559
  通讯员 李伟刚
  晚报惠民讯 节日期间,消费者张女士带着儿子看望父母,在一家偏僻超市购买食品时,发现货架上摆放了一款标称“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包装盒也比较精致,经询问价格是169元,于是没有进一步查看食品的包装标识及相关说明事项,就买下了这款酒。但到了父母家拆开准备饮用时发现包装盒内并无提供的与标称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相关材料,对此款白酒产生了严重质疑。第二天,张女士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
  经查,涉事经营者在食品购进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并未保存相关凭证,同时不能提供与标称源自1163年皇宫贡酒相关材料的关联性、连续性、继承性证据,也没有可追溯的历史记载,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极高历史价值的皇宫贡酒,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经营者涉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惠民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食品及相关产品时除掌握必要的食品相关鉴别常识外,请到有信誉的商家或者平台选购可靠的厂家与品牌,努力降低购买风险,同时注意留存购物凭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于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