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查” —— 滨州交警严查酒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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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记者 于福枝 通讯员 陈莉华
  新的一年刚刚开始,亲朋相聚免不了推杯换盏,饮酒助兴。但如果喝了酒,就绝对不能开车了。然而,一些驾驶人明知酒醉驾的危害,却心存侥幸。酒后驾驶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即使再多眼泪和后悔都无法挽回……
  为了保护群众平安出行,滨州交警一直在行动……
  ■案例一
  1月1日14时37分许,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G***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沾化城区银河四路黑龙村附近时,被沾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付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1日20时30分左右,黄某敏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沾化区下洼镇枣乡一路时,被沾化分局下洼警务协作区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黄某敏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1月2日21时17分许,在惠民县文安路处,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B***1的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驾驶人有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并对该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3年12月31日21时2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海大街滨港八路时,发现前方正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警车,张某某慌张之下,调头返回小区,执勤民警发现有异常状况后呼叫小区内正在开展宣传的另一组警力对该车进行了拦截。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勤民警对张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处罚。
  ■案例五
  1月1日21时12分许,开发区大队一、三中队在黄河七路渤海十八路附近设卡开展元旦假期期间酒醉驾集中查处行动,一辆车牌号为鲁M66***的小型轿车,在途经开口时,被执勤交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1月1日16时8分左右,谷某驾驶车牌号为鲁CQ8***的小型轿车,沿邹平市鹤伴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平市鹤伴三路鲁班家园门口处时,被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南中队执勤民警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谷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1月1日15时45分左右,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88***的小型轿车沿邹平市鹤伴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行驶至邹平市鹤伴三路鲁班家园处时,被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执勤民警拦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6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1月2日15时31分,滨城大队骑警中队执勤民辅警在黄河二路渤海十路以东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一辆三轮摩托车行经执勤点,因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被民警依法拦停进行检查。执勤民警在查看证件时,闻到驾驶人员身上有酒味,怀疑其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随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
  经详细核查,吴某祥不仅没有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而且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三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处理中。
  新闻+
  酒驾、醉驾严重危害驾驶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这些酒驾的危害,每个人都要知道。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线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易困倦
  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